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对于家长打孩子的情况,是否构成家暴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父母出于教育教导的目的在适当的程度内,没有造成孩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则不算家庭暴力。
然而,如果家长的打孩子行为构成了轻伤,那么就达到了刑事犯罪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更为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如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摧残、折磨家庭成员,可能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着严格的处罚,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