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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