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 行政许可行为:即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作出的许可、批准等行为,如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审批等。
2. 行政处罚行为: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执行合同等。
4. 行政裁量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或对象所进行的具体处理、决定或立法,如政策调整、规划制定等。
5. 行政征收行为:即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的征收行为,如征收土地、动产等。
这些行政行为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适法性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