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公司法下,公司的治理结构通常包括董事会和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在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选出来的一个人来承担董事会的工作。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董事,该董事被称为执行董事;而当有三个以上的董事时,最头部的董事被称为董事长。
董事长通常是董事会的主持人,并在股东会上主持会议。当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副董事长会代替其位置。如果连副董事长都不能履职,那么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来主持股东会议。相对地,执行董事则是在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中,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从权力层次上看,董事长的权力是最大的,然后是执行董事,而总裁和首席执行官的权力则取决于企业章程和董事会赋予他们的权力大小。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文化和法律背景下,例如在英国,执行董事(Managing Director)可能与董事会没有直接联系,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执行董事可能就是CEO或公司总裁。
综上所述,执行董事和董事长在公司的结构和权力层级中各有其特定的位置和角色。根据具体的公司类型、文化背景和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职责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