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 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3. 受伤害职工(遗属)申请书与其复印件;
4. 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很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提交工资条、打卡记录等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明。
此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