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救济: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改正错误或不当行为。
2. 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
3. 民事诉讼:对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4. 刑事诉讼:对刑事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5. 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
6. 上诉: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和改判。
7. 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重大瑕疵的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判决或裁定进行复审和改判。
8. 申诉:对在刑事审判中可能发生冤假错案的被告人、判决不满意的被害人、原判决被改判后仍不服的被告人等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申诉,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进行复审和改判。